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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日新闻网 > 监督与法 > 司法部发布未成年人法律援助典型案例 涉及校园欺凌、人身损害等重点领域

司法部发布未成年人法律援助典型案例 涉及校园欺凌、人身损害等重点领域

来源:央视网 | 时间:2026-06-01 21:03:25 | 点击:83

央视网消息:据司法部消息,自2024年起在全国组织开展“法援护苗”专项行动以来,全国法律援助机构共组织办理未成年人法律援助案件38万余件,为未成年人提供法律咨询30万余人次,大量未成年人通过法律援助保障了自身合法权益。

为发挥示范引领作用,司法部在“六一”儿童节之际,发布5个未成年人法律援助典型案例。这批案例涵盖刑事犯罪和民事侵权,覆盖留守儿童、困境儿童、在校学生等不同群体,涉及校园欺凌、父母抚养、家庭侵害、人身损害等重点领域,充分彰显法律援助维护公民权益、促进司法公正的制度价值,体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温度。

  目  录

  案例一:陕西省某法律援助中心对张某某请求给付抚养费提供法律援助案

  案例二:江苏省某法律援助中心对在校学生卢某健康权纠纷提供法律援助案

  案例三:上海市某法律援助中心对王某某遭受虐待提供法律援助案

  案例四:江西省某法律援助中心对在校学生叶某遭受校园欺凌提供法律援助案

  案例五:内蒙古自治区某法律援助中心对留守儿童胡某某涉嫌盗窃罪提供法律援助案

  案例一

  陕西省某法律援助中心对张某某请求给付抚养费提供法律援助案

  【基本案情】

  张某某6岁时,其父母协议离婚,约定母亲抚养张某某,父亲按月支付抚养费。但张某某父亲仅支付一千元后,便杳无音讯。张某某母亲因肢体残疾,无固定工作,母子二人依靠低保生活,家庭十分困难。

  为索要抚养费,2024年9月,张某某母亲向陕西省某法律援助中心申请法律援助。法律援助中心受理申请后,经审查认为,张某某母亲是未成年人张某某的法定代理人,可以代为申请法律援助,请求给付抚养费属于法律援助事项范围。根据法律援助法规定,法律援助中心当日作出给予法律援助的决定,并指派办案经验丰富的法律援助人员承办此案。

  承办人员接受指派后,立即约见受援人张某某及其母亲,整理离婚协议、张某某父亲前期支付记录等相关证据材料。在充分了解案情并确定受援人诉求后,承办人员拟定了起诉状并诉至人民法院,请求张某某父亲支付所拖欠的抚养费共计16万元。

  人民法院立案后,因张某某父亲长期失联,传票无法送达,为推动诉讼程序顺利进行,确保张某某能够及时获得抚养费。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条第二款“当事人在诉讼中申请财产保全,确因客观原因不能提供明确的被保全财产信息,但提供了具体财产线索的,人民法院可以依法裁定采取财产保全措施”,承办人员及时向人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人民法院冻结张某某父亲的支付宝、微信等互联网金融账户后,张某某父亲主动联系人民法院。人民法院告知其因未按约定支付抚养费被起诉,并送达传票。

  诉讼过程中,承办人员多次与张某某父亲沟通,阐明拒不支付抚养费所需承担的法律后果。在人民法院的主持下,双方经过反复协商,最终达成调解协议,明确张某某父亲应当按月支付抚养费直至张某某18周岁,前期所拖欠的抚养费分期支付。

  【专家点评】

  本案是法律援助精准保障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典型范例。父母抚养未成年子女是法定强制性义务。张某某父亲长期拖欠抚养费,导致未成年子女生活陷入困顿,严重侵害了未成年人的生存权与发展权。法律援助中心依照法律援助法和“法援护苗”专项行动要求,当日受理、当日审查、当日指派专人承办,为受援人提供及时有效的法律援助服务。承办人员认真履职,细致梳理案件证据,积极沟通协调,促成双方达成调解协议,解决抚养费拖欠及后续支付问题,全方位保障未成年人的长远权益,充分彰显了法律援助的温度。(佟丽华  北京青少年法律援助与研究中心主任)

  案例二

  江苏省某法律援助中心对在校学生卢某健康权纠纷提供法律援助案

  【基本案情】

  卢某为江苏省某初中在校学生,李某为其同班同学。2023年11月,李某在课间玩耍时,用大功率激光笔照射卢某左眼。次日,卢某左眼突然失明,医院诊断为激光性黄斑区损伤且部分断裂。经鉴定,卢某左眼受损与李某行为有直接因果关系。卢某父亲多次与李某父母沟通赔偿事宜,未能达成一致。

  2024年10月,卢某父亲代卢某向江苏省某法律援助中心申请法律援助。法律援助中心经审查认为,卢某家庭经济困难,主张人身损害赔偿事项符合《江苏省法律援助条例》相关规定。法律援助中心决定给予法律援助,指派熟悉未成年人身心特点的律师承办此案。

  承办律师接受指派后,立即约见卢某父亲,详细沟通案件细节,向老师学生了解卢某受伤过程,并到医院、鉴定机构等单位收集医院就诊记录、鉴定意见书以及医疗费、交通费等费用单据。随后,承办律师代理卢某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李某赔偿医药费、护理费、误工费、辅助器具费等3万余元,支付精神损害抚慰金2万元。开庭审理时,被告李某父亲就支付人身损害赔偿金无异议,但不愿意支付精神损害抚慰金。承办律师指出:李某违反校规携带大功率强光激光笔至校园且照射卢某眼部,直接侵害卢某健康权。李某的侵权行为不仅导致卢某身体损伤,还产生心理阴影,致其厌学和成绩下滑,应当对卢某给予精神损害赔偿。最终,被告李某父亲认可律师意见,在人民法院主持下,与卢某父亲达成调解协议,承诺一次性支付精神损害赔偿等赔偿金3.9万元。2025年3月,李某父亲全部支付到位。

  【专家点评】

  本案属于典型在校学生伤人导致的健康权纠纷。校园安全直接关系到学生健康,关系到千万家庭。未成年人属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心理发育未成熟,不能完全识别危险行为所带来的后果。本案中,李某系未成年人,造成卢某左眼损害,应当由李某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法律援助机构指导承办律师,通过专业服务和细致帮助切实维护了卢某的合法权益,体现了司法的公平公正,也为处理未成年人健康权纠纷案件提供了指引。(李炳烁 江苏大学法学院院长、教授,江苏高校大学生法律援助联盟指导老师)

  案例三

  上海市某法律援助中心对王某某遭受虐待提供法律援助案

  【基本案情】

  年仅3岁的幼儿王某某,多次被其母亲张某某以殴打、冻饿、捆绑、凌辱等方式实施虐待,造成王某某严重营养不良、面部软组织挫伤。2024年11月,张某某对王某某施暴致其受伤,公安机关以涉嫌虐待罪立案侦查。

  2025年1月,检察机关因王某某年幼无自救能力,将案件情况告知上海市某法律援助中心。经审查,法律援助中心认为王某某属于遭受虐待的受害人,符合不受经济困难条件限制的法定情形,当即决定给予法律援助,并从未成年人法律援助律师库中指派办案经验丰富的律师承办此案。

  承办律师接受指派后,第一时间约见王某某及其父亲,发现王某某骨瘦如柴、对陌生人有强烈恐惧情绪。在案件审查逮捕阶段,承办律师与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充分沟通,提交法律意见书,指出犯罪嫌疑人张某某未真诚悔罪、不适合取保候审,建议对其批准逮捕。检察机关采纳该意见,依法批准逮捕张某某。在审查起诉阶段,承办律师全面阅卷,调取病历、伤情鉴定及张某某在线上发布的照片等证据,反复与受援人父亲沟通,综合考虑受援人情况,以及张某某拒不认罪悔罪的情形,向检察机关提出量刑建议。审判阶段,承办律师建议人民法院依法判处监禁刑。2025年7月,一审法院采纳承办律师意见,以虐待罪判处张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张某某未上诉。

  刑事案件办结后,王某某父亲担忧张某某刑满释放后会继续威胁孩子安全,再次来到法律援助中心,就撤销张某某监护人资格事宜申请法律援助。法律援助中心继续指派同一承办律师代理。承办律师依据民法典关于撤销监护人资格的规定,代理王某某提起诉讼,积极协调检察机关支持起诉,联系妇联作为儿童权益代表人参与诉讼,委托第三方出具监护权评估报告。庭审中,承办律师指出,张某某长期虐待未成年女儿,被人民法院认定构成虐待罪,不再适合担任王某某的监护人。人民法院采纳了承办律师意见,依法判决撤销张某某的监护人资格,指定其父亲为唯一监护人。为帮助王某某早日走出阴影,法律援助中心积极联动属地派出所、妇联、教育部门,帮助王某某就近入托入园,协调心理咨询人员提供免费心理疏导,定期回访王某某情况。2025年9月,王某某父亲向法律援助中心赠送锦旗,表示“法律不仅惩治了恶行,更给了孩子一个全新的未来”。

  【专家点评】

  本案是法律援助保障未成年被害人合法权益的典型案例,为办理涉未成年人虐待和监护失职案件提供了有益借鉴。本案中,受援人的身心健康长期受到严重侵害,且家庭监护力量薄弱,法律援助机构及时启动绿色通道,指导律师提供全流程服务,不仅通过刑事诉讼程序依法追究了行为人的刑事责任,更有效衔接刑事保护与民事监护权保护,帮助受援人脱离不适宜的监护环境,体现了对未成年人的全方位保护。在诉讼代理层面之外,法律援助机构联动多方力量,将个案中的法律保护延伸至入托幼儿园、心理疏导、家庭监护回访等社会关爱环节,体现了法律援助在重建未成年人安全、稳定成长环境中的重要价值。(郭志媛  中国政法大学刑事司法学院副院长、教授,法律援助工作站教师志愿者)

  案例四

  江西省某法律援助中心对在校学生叶某遭受校园欺凌提供法律援助案

  【基本案情】

  2025年1月,江西省某初中学生蔡某纠集他人围堵叶某,将其拖至巷子和大桥下,采取体罚、殴打等方式对叶某实施侮辱、伤害,同时拍摄视频上传网络。叶某家长知晓后立即报警。公安机关根据鉴定情形,依法对蔡某等人作出行政拘留、罚款决定。事后,叶某因严重心理创伤长期不敢返校读书。

  就蔡某等人给叶某造成的人身及精神损害赔偿问题,叶某母亲与蔡某等人家属协商无果,遂代叶某向江西省某法律援助中心申请法律援助。法律援助中心受理申请后,经审查认为,叶某家庭经济困难,符合法律援助条件,当日作出给予法律援助的决定。

  承办人员接受法律援助中心指派后,及时约见叶某及其父母,详细了解案情,告知相关法律规定和诉讼程序要求。同时,全面调取公安机关笔录、鉴定意见书、医疗费票据、交通凭证、学校履行管理职责情况等证据材料,系统梳理蔡某等人的侵权行为及责任分担问题。征询叶某父母同意后,承办人员以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案件审理中,承办人员指出,蔡某未能提供证明叶某存在过错的证据,并根据侵权人参与欺凌程度和行为危害性,按照“过错与责任相适应”原则划分责任比例,因本案中蔡某等侵权人系未成年人,属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共同实施侵权行为,其监护人应当承担连带责任。同时,欺凌行为给叶某带来严重心理创伤,有权主张精神损害赔偿。最终,人民法院采纳了承办人员的代理意见,依法判决蔡某等人及其监护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共支付精神损害赔偿等赔偿金1.4万余元。经法律援助中心回访,叶某已恢复身心健康、转至其他学校就读。

  【专家点评】

  本案是在校学生因遭受校园欺凌主张合法权益的典型案例。在校园欺凌案件中,未成年人往往面临身体伤害、人格受辱、心理创伤和法治能力不足等多重困境。法律援助机构依法受理申请、快速审查并及时指派承办人员,使未成年人能够获得优质法律援助。承办人员抓住共同侵权、监护人责任、责任比例和精神损害赔偿等关键问题,依法回应被告抗辩,明确欺凌行为的违法性和责任后果,在精神损害赔偿问题上没有机械停留于伤情等级,而是结合欺凌行为的侮辱性、传播性以及对未成年人造成的持续影响提出主张,对于类似案件中实现未成年人身心权益的实质保护具有参考意义。(宁虹超  哈尔滨商业大学法学院副院长、教授,法律援助工作站教师志愿者)

  案例五

  内蒙古自治区某法律援助中心对留守儿童胡某某涉嫌盗窃罪提供法律援助案

  【基本案情】

  胡某某5岁时父母离异,一直跟随祖父母生活,家中收入微薄,生活十分拮据。由于常年缺少父母陪伴与管教引导,胡某某性格日渐叛逆,早早辍学在家,后受不良风气影响,三次因违法行为被行政拘留。2025年,胡某某因盗窃手机被公安机关抓获,面临刑事追责。因胡某某属于未成年人,且没有委托辩护人,检察机关依照法律援助法,通知法律援助中心为胡某某指派律师提供辩护服务。

  法律援助中心接到检察机关通知后,当日指派熟悉未成年人身心特点的律师承办该案。承办律师接受指派后,立即会见受援人,并两次与胡某某的爷爷沟通,深入了解孩子的成长经历、家庭情况和以往表现。初见时,胡某某言行叛逆、态度嚣张,承办律师从胡某某角度出发,耐心劝导、消解其抵触情绪,帮助他认识到违法与犯罪带来的法律后果。胡某某深受触动、表示悔过。承办律师认为,胡某某犯罪时系未成年人,具有坦白情节、自愿认罪认罚,并获被害人谅解,家庭失管也是其违法犯罪不利诱因。据此,向检察机关提交了书面辩护意见,建议对胡某某作不起诉处理。检察机关采纳承办律师意见,组织由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及听证员参加的听证会,最终依法对胡某某作出不起诉决定。接到不起诉决定书的那天,胡某某的爷爷眼眶通红,紧紧攥着那张纸,反复看了好几遍。他特意做了一面写有“司法救济多保障,保护少年有律师”的锦旗,送到法律援助中心。如今,胡某某已告别了那个叛逆的自己,开始学习手艺,走上了人生的正轨。

  【专家点评】

  本案是一起法律援助落实“教育、感化、挽救”的未成年人司法保护方针,挽救涉罪留守儿童的典型案例。留守儿童因父母监护缺位、亲情关爱缺失、法治意识淡薄,易误入违法犯罪歧途,本案中胡某某的成长经历与违法轨迹,正是这类群体的典型缩影。法律援助中心快速响应、精准指派专业律师,不仅是提供法律辩护,更注重心理疏导与教育引导。承办律师摒弃简单说教,以耐心沟通唤醒少年悔意,精准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推动检察机关作出不起诉决定,避免了对少年成长的终身影响。本案通过法理与情理的融合、惩戒与挽救的平衡,帮助迷途少年重拾人生方向,实现了法律效果、社会效果与教育效果的有机统一。(朱晓宇 中国儿童中心科研部部长、研究员)


 编辑:及玥 责任编辑:刘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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